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
(2020 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工程建設行業開啟高質量發展新時代,規范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是經中共中央、國務院確認設立的工程建設領域跨行業、跨專業的國家級質量獎。最高獎為國家優質工程金獎。
第三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弘揚“追求卓越,鑄就經典”的國優精神,倡導提升工程質量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和經濟性,宣傳和表彰設計優、質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術先進、節能環保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獲獎工程應當符合國家倡導的發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綜合指標應當達到同時期國內領先水平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建設的工程項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參與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活動。
第六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工作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施企協)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選范圍
第七條 參與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的項目應為具有獨立生產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擴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業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公用工程;
(六)建筑工程;
(七)綠色生態工程。
前款工程具體評選范圍見附錄 1。
第九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國內外使、領館工程;
(二)由于設計、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設及運營過程中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驗收,但還有甩項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評選條件
第十條 申報國家優質工程獎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程序合法合規,誠信守諾;
(二)創優目標明確,創優計劃合理,質量管理體系健全;
(三)工程設計先進,獲得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獎;
(四)工程質量可靠,按工程類別獲得所在地域、所屬行業省部)級最高質量獎,見附錄 2;
未開展評獎活動的行業,應獲得該行業最高工程質量水平評價,見附錄3;
(五)科技創新達到同時期國內先進水平,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或已通過省(部)級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或積極應用“四新”技術、專利技術,行業新技術的大項應用率不少于 80% ;(六)踐行綠色建造理念,節能環保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同時期國內先進水平;
(七)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內;其中,住宅項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滿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八)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達到同時期國內先進水平。
第十一條 具備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條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參評國家優質工程金獎。
(一)關系國計民生,在行業內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
(二)設計理念領先,達到國家級優秀設計水平;
(三)科技進步顯著,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
(四)節能、環保綜合指標達到同時期國內領先水平;
(五)質量管理模式先進,具有行業引領作用,可復制、可推廣;
(六)經濟效益顯著,達到同時期國內領先水平;
(七)推動產業升級、行業或區域經濟發展貢獻突出,對促進社會發展和綜合國力提升影響巨大。
第四章 申報要求
第十二條 參與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的單位包括建設、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企業。申報時應由一個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或施工單位)主申報,其他單位配合。
第十三條 參與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的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行業工程建設協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筑業(工程建設)協會;
(三)經中施企協認定的國務院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中央企業或者其他機構。
前款所指推薦單位名單見附錄 4。
第十四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的推薦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薦單位按照中施企協分配的名額擇優推薦
(二)推薦渠道:
1.工業、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屬行業推薦;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薦;
3.經中施企協確認的中央企業所屬的建設工程可以通過集團總公司推薦。
跨行業和跨地區推薦的,中施企協秘書處將征求所屬行業或所在地推薦單位的意見。
(三)推薦單位對工程申報材料(見附錄5)進行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出具推薦函,統一報送到中施企協秘書處。推薦函中應將所推薦工程按工程質量水平、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綜合排序。
第五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機構包括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和中施企協會長辦公會審定委員會由行業權威質量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3名,委員若于名,主要職責是評審并推薦國家優質工程獎候選項目。中施企協會長辦公會決定國家優質工程獎項目。
第十六條 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審。中施企協秘書處組織專家對國家優質工程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二)復查。中施企協秘書處組織專家對通過初審的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復查。參加建設工程全過程質量控制管理咨詢活動的工程項目,在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獎時可原則上免去現場復查環節。專家組復查后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復查報告,并匯報復查情況。
(三)評審。召開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會議。中施企協秘書處向審定委員會報告初審及現場復查情況。審定委員會通過評議,以記名方式投票,達到參會評委二分之一票數的工程確定為國家優質工程獎候選項目,國家優質工程金獎候選項目得票數應達到參會評委的三分之二。
(四)公示。國家優質工程獎候選項目在中施企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 天
(五)審定。中施企協召開會長辦公會議,以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國家優質工程獎項目需達到參會會長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數,國家優質工程金獎項目需達到參會會長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
第六章獎勵
第十七條 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的項目由中施企協予以表彰,授予獎杯、獎牌和證書。表彰對象為獲獎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企業。
第十八條 各行業(地方)建設(建筑)協會和企業可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監督巡視
第十九條 中施企協秘書處在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期間開展對評選工作的全面監督巡視,并根據參評工程的類別、數量等組成若干巡視組。
第二十條 巡視組由國家優質工程獎資深專家及中施企協秘書處人員組成,每組2~3 人。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對專家在遵循評選程序、遵守評選紀律等方面進行監督。
第八章評審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工程情況和相關資料出具虛假材料的,取消評選資格。
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復查專家組的現場復查工作,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不得超規格接待,若有違規行為,視其情節給予批評警告,或者取消評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專家、評委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秘密,廉潔自律,認真工作。未經中施企協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進行與之有關的非組織活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警告,或者取消相關資格。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的工程,若發現質量問題,由中施企協組織專家進行鑒定,若情況屬實,將取消國家優質工程獎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施企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2019 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附錄:1.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范圍
2.省(部)級最高工程質量獎名單
3.行業最高工程質量水平評價名單
4.國家優質工程獎推薦單位名單
5.國家優質工程獎申報材料要求
附件:《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2020年修訂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