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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調解委員會

    江西省建筑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運行機制

    • 來源:本站原創
    • 發布時間:2023-06-13

    為了更加有效履行本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更好地發揮本協會在政府和企業、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以及專業技術和行業人才優勢,為我省建筑業發展創造一個更加公平公正、誠信守法、和諧穩定的環境,經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報請江西省司法廳依法批復設立“江西省建筑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省建調委),積極探索專業化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路徑,以完善建筑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建筑業糾紛的化解提供一個更具專業性和中立性的新平臺。

    一、組織性質及積極作用

    省建調委系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建設工程糾紛的常設調解機構。成立省建調委旨在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完善建筑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建筑業糾紛的化解提供一個更具專業性和中立性的新平臺,滿足建筑業咨詢、調解、引導等需求,培育公平競爭和誠信的建筑業市場環境,防范和化解建筑業糾紛重大風險,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服務保障民生、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作出新貢獻。

    二、服務對象

        面向全省建筑行業企事業單位、個人及社會團體展開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三、受理案件范圍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2、關于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5、拖欠質保金糾紛

    6、合同無效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7、因延誤工期發生的工程款拖欠糾紛

    8、工傷鑒定糾紛

    9、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10、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1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1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13、其他與建筑業相關矛盾糾紛

    四、調解程序

     

    (一)申請調解

    當事人依據本辦法申請調解時應當向省建調委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調解申請書;

    2、申請方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3、調解程序所要求的其他明事項。

    (二)案件的受理

    1、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省建調委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2、調解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應當補正;

    3、調解程序自省建調委受理調解申請之日開始;

    4、決定受理的,省建調委應將《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送達申請方,被申請方決定不受理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方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一經受理以后,視為糾紛雙方均同意接受省建調委調解。

    (三)調解員的確定

    1、置備調解員名冊,供糾紛各方查閱。

    糾紛各方應當在收到《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調解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或者共同委托省建調委定。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的,由省建調委主任指定調解員。調解員確定后,應將調解員名單告知糾紛各方,并及時通知調解員本人;

    2、涉及案情復雜、爭議金額較大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由省建調委主任決定是否采取合議制。采取合議制的糾紛由三名至七名調解員進行調解,爭議各方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省建調委主任指定一名調解員任首席調解員,其余調解員由糾紛各方在調解員名冊中各選定一名或委托省建調委主任指定。

    (四)回避申

    方認為調解員有可能影響調解公正進行的情形的,可以在調解員確定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省建調委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是否回避由省建調委主任裁定。一方不服省建調委主任裁定的,視為拒絕調解;

    (五)調解過程

    1、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應做好詳細記錄;

      2、對于雙方提交陳述意見及證據材料后仍無法查清的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并形成書面材料,調查取證后可再次組織雙方調解;

      3、如雙方當事人就矛盾糾紛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名;

    4、監督調解協議的落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

    5、如在調解立案后30日內雙方仍無法達成調解,則終結調解程序,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五、調解工作相關制度

     ?。ㄒ唬┱{解登記制度

      建立調解登記制度的目的是及時、全面了解發生的矛盾糾紛及處理情況。調解組織應制作《調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包括:

      1、調解申請;

      2、調解情況:記錄申請日期、申請人、申請事由,調解組織是否接受調解申請、調解時間、調解結果;

      3、及時登記:每一次調解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完成調解登記、材料歸檔工作,以保持調解登記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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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1、是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須在5 個工作日內將決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調解員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三)會議制度

    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制度,不斷提高調解委員會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

    會議內容包括:

      1、研究矛盾糾紛案件情況及調解方案;

    2、研究解決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可能遇到的問題;

    3、學習國內外優秀、先進的調解工作案例。

    (四)回訪制度

    1.調解人員對已調解的糾紛,特別是較復雜的或可能出現反復的糾紛,要在協議履行期問或調解后的一段時間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回訪。

    2.回訪時要聽取當事人和群眾的反映,了解調解協議書的履行情況,回訪結束要記錄登記。

    3.要通過回訪,發現和彌補調解中的不足,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當事人反復。

    4.發現當事人不按約履行協議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況,做好不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工作,說服、督促當事人按約履行。

    5.如發現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礙了協議的履行,應對這些問題子以解決,如屬調解不當,應實事求是主動糾正。

    6.回訪時要注意發現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有激化苗頭的,要及時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

    7.對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的,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對方履行協議。

    8.因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調委會要了解審判結果,審判結果要記錄登記,統計上報。

    9.調委會要定期統計分析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以利今后改進工作。

    (五)檔案管理制度

    1要設立專人負責文書檔案管理,負責調解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確保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內容一致。

    2.設立來訪登記簿、糾紛受理登記簿,及時記錄糾紛處理情況。

    3每半年要將所有受理糾紛的調解文書整理歸檔、一案一卷、裝訂成冊。調解卷宗應包括調解申請書、糾紛受理登記表、調查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筆錄,以及未調解成功的處理意見及各種證明材料等。

    4做好文書的、裝訂工作,采用統一的裝訂辦法,做到整齊規范,便于查閱管理。

    5調解文書歸檔順序應按調解進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順序來排列。

    6要規定必的調閱、保密管理辦法,要有專用文件柜存放檔案。

    7檔笨管理人員變動時,須議真做好檔案的移交手續。

    8調解文書檔案一般保管期限為三年。

    (六)統計報表制度

    1.調委會應確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

    2.要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統計簿冊,對調解組織、糾紛受理等進行分類登記,便于統計上報。

    3.統計報表有半年、年報表。

    4.統計報表包括組織建設情況、各類糾紛調解和防激化工作情況等有關內容。

    5.調委會應將糾紛按統計項目填表匯總,校對無誤后上報司法廳。

    6.要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漏報、誤報和重復上報,

    7.報表填寫應將填報單位、填報人、審核人、填報日期填寫完整,并加蓋填報單位印章。

    8.調委會要將各種登記簿冊、統計表按年限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或設立統計臺賬,保管備查。

     

    (七)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1要建立矛盾糾紛傳遞和反饋渠道,將矛盾糾紛及時傳送到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再將調解意見傳回糾紛發生地或根據糾紛情況傳送到上級有關部門。

    2健全糾紛信息網絡,一般調解小組或調解員、糾紛信息員組成,發揮信息傳遞與反饋中心的作用。

    3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頭,書面,電話傳。

    4調解組織應對獲取的信息按糾紛信息、輕重緩急進行處理,可以解決的提出反饋意見,反饋給基層組織。

    5.對易激化、群體性糾紛、群眾性械斗應在積極穩定事態的同時,報告基層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

    6要確保信息渠道暢通,使調解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掌握糾紛情況,有效進行疏導調解,防止糾紛激化。

    (八)糾紛排查制度

    1.調委會要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糾紛排查,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

    2.排查時首先要制訂計劃,明確排查的內容、重點,具體的排查時問、范圍、方法和措施。

    3.填寫排查工作統計表,對登記情況講行分析,按性質、類別、輕重緩急分類排隊處理。

    4.對排出的應由調委會調解的糾紛,要落調解人員,及時調解,調解不了的要及時上報。

    5.不屬于調解范圍的要上報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6.對排查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要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九)人民調解員崗位責任制度

    1.負責本轄區內矛盾糾紛的預防、調處工作,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洽理,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展。

    2.負責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3.采取多種措施預防糾紛發生,通過開展培訓講座、以案說法、辦宣傳欄等方法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不斷提高群眾遵紀守法意識。

    4.深入開展防激化工作,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掌握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把糾紛化解在激化之前。

    5.對因調解不及時,不公正導致糾紛激化的,要追究調解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調委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組織、傳達和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江西省建筑業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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