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固定式施工圍擋優先選用能夠重復利用的裝配式形式。合理選用可再生能源砌體材料砌筑圍擋,不得采用彩條布、行笆、無背襯板的噴船布,以及黏土磚等形式和材料。
二是在軟士地基上,深基坑影響范圍內、人流密集區的工程,以及倒邊施工頻繁的軌道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宜選用輕型鋼結構施工圍擋、PVC板圍擋,不宜采用徹筑式圍擋。
三是對于施工工期較短的市致附屬設施工程、道路養護維修工程等可選用交通錐、水馬、臨時隔離欄等移動式施工圍擋。
四是固定式圍擋和移動式圍擋適用范圍界限應符合施工圍擋選用參照表的規定。
五是固定式施工圍擋位于道路車行道交叉口等可能造成交通視線影響的區域,應采用通透式,占道施工項目圍擋應設置瞥示燈、警示條和交通引導標牌等設施。
六是固定式施工圍擋高度應投場外自然地面至圍擋最低處計算,應考慮場外道路局部抬高等因素,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觀路段兩旁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區域施工現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m。
七是移動式施工圍擋分為交通錐、水馬、臨時隔離欄,其高度應根據項目所處區域選擇,具體應符合使用說明的相關規定。
八是刊載戶外宣傳內容的大型施工圍擋(高度大于3.5m)應符合城巿戶外廣告管理的相關規定,其結構應進行專項設計,保證安全。
九是施工圍擋應確保場地內(污)水不流出,避免對市容市貌和行人、車輛交通安全造成影響。
上一條: 施工圍擋的外觀要求